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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红十字会市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20-02-08 17:00
来源 : 罗定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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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红十字会市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高效做好罗定市红十字会市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工作,科学、公平、公开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赠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中红办〔20206号)和《云浮市红十字会市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云红〔202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罗定市红十字会市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工作,接受罗定市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一组(以下简称物资保障一组)的统一领导。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捐赠款物是指由市红十字会作为受赠人接收社会各界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物资和资金。

第四条 本次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捐赠款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市红十字会不收取本次捐赠款物的管理费。

第五条  属于定向物资捐赠的,在市红十字会办完捐赠手续后,原则上由捐赠人直接发送受益对象。受益对象收到物资后,应向市红十字会出具收据,由市红十字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并在市红十字会官网进行公布。

第六条  属于定向资金捐赠的,市红十字会收到捐赠资金后,原则上3天内按捐赠人意愿拨付到受益对象账户,并在市红十字会官网进行公布。

第七条  属于非定向捐赠的,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由物资保障一组统筹使用。具体分配使用流程如下:

(一)非定向物资捐赠。

1.报送捐赠信息。市红十字会与捐赠人确定捐赠事宜后,由市红十字会向物资保障一组提供捐赠人,捐赠物品、数量、型号、规格和捐赠意愿等信息。

2.确定受益对象。物资保障一组根据捐赠信息,在征求市卫健局的意见后提出分配建议,并通知市红十字会。

3.发放捐赠物资。市红十字会根据物资保障一组的分配建议,协助捐赠人及时将物资发送给受益对象,并同时在市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公布。

4.开具捐赠发票。受益对象收到捐赠人的物资后,应向市红十字会开具收据。市红十字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二)非定向资金捐赠。

1.报送捐赠信息。市红十字会每天向物资保障一组提供捐赠信息。

2.确定受益对象。物资保障一组根据捐赠信息,在征求市卫健局的意见后,提出分配建议并通知市红十字会。

3.拨付捐赠资金。市红十字会根据物资保障一组的分配建议,在3天内将资金拨付至受益对象帐户,同时在市红十字官网公布分配情况。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援助省外疫情严重地区;

(二)用于我市有急需医院、社区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防护与保障;

(三)用于我市需要帮扶的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等;

(四)用于帮扶我市受疫情影响的生活困难的患者;

 (五)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疫情帮扶项目;

  (六)其他受疫情影响需要救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受益对象应将捐赠款物设立独立会计账目,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虚报、挪用或截留捐赠款物。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条  受益对象应定期向市红十字会报告款物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物资保障一组报送有关情况和工作总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征询款物的具体捐赠流向,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应予配合支持。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红十字会公告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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